乡村旅游服务 星级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旅游服务星级划分的条件和评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经济形式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的星级划分和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 通用符号
DB43/T 483-2009 乡村旅游服务 经营基本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DB43/T 483-2009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
按本标准要求经检查评定获得星级称号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
3.2 接待员
熟悉乡村旅游服务业务,负责接待和组织顾客参与体验项目,并能用标准普通话介绍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的服务员。
4 星级划分的条件
4.1 星级划分条件
乡村旅游经营实体按交通及经营服务场地、接待能力、餐饮及设施、客房及设施、休闲游乐项目及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划分为五个等级,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4.2 必备条件
4.2.1 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应符合DB43/T 483-2009的规定。
4.2.2 区域内及周边环境应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乡土文化气息,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且与污染源的最小距离为:一星级500m、二星级1000m、三星级1500m、四星级2000m、五星级3000m。
4.3 交通及经营服务场地
4.3.1 交通
应有公路到达,通达三星级及以上(含三星级,以下同)的公路应为硬化路面,主要路口宜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4.3.2 经营服务场地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建筑风格体现乡土文化特色。接待区域的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区域总面积、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其中效益高的经济作物应占种植面积的1/3)、绿化面积(含水面)占总面积的比例及停车坪车位的要求见表1。
4.4 接待能力
4.4.1 各星级经营实体应具备相应的接待能力,可同时接待的最少人数为:一星级40人、二星级60人、三星级80人、四星级200人、五星级300人。
4.5 餐饮及设施
4.5.1 厨房
厨房位置及内部功能分区应合理,其面积、功能分区、设备设施配置见表2。
4.5.2 餐厅
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积及桌、椅、食具应满足接待能力要求,应有明码标价菜单,餐厅配置要求见表3。
4.5.3 饮食
宜提供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的具有农家特色的菜肴。
4.6 客房及设施
4.6.1 三星级以上应提供住宿服务。住宿客房通风、照明良好并有应急照明设备,客房卫生、清洁、安全,有防蚊、蝇、鼠、蟑螂等措施。
4.6.2 住宿客房的设施、设备宜体现乡土特色,如木屋、竹楼、竹木家具等,其配置及要求见表4。
4.7 室内游乐项目及设施
4.7.1 应开展棋牌类、文娱类、体育类和观看表演类等室内游乐项目中的3个以上小项目,并具备相应的设施,三星级以上活动场所应配有空调。
4.7.2 三星级以上应有会议室和配有电视、公用电话的独立休息室。
4.8 室外游乐项目及设施
4.8.1 应开展以下所列的2个以上项目,并具有相应的设施。
a) 游览类:爬山、游自然景观、观花园庭院等;
b) 休闲类:垂钓、篝火晚会、烧烤等;
c) 游艺类:秋千、滑梯、吊桥等游艺活动;
d) 体育类:羽毛球、篮球、排球、游泳、攀岩等;
e) 水上运动类:游艇、摩托艇、水上快艇等水上项目;
f) 农事体验类:采摘、耕作、种植、抓泥鳅等;
g)其他类。
4.8.2 有条件的宜开展狩猎,观看动物表演,以及带有地方乡土特色和体现民俗民风的文艺表演等游乐项目,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4.8.3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以下同)的宜有以农、林、牧、渔等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其农产品能对外销售。
4.9 服务质量
4.9.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质量标准。
4.9.2 服务流程清晰,接待制度健全。
4.9.3 三星级以上应有旅客接待中心,备有“游客意见本”,提供物品寄存服务。四星级以上应有供游客查询的服务指南、价目表、宣传册。五星级应备有区位交通图、本地旅游点介绍及本地报刊杂志。
4.9.4 从业人员应符合DB43/T 483-2009的规定;三星级以上应配有接待员;接待员数量三星级不少于1名,四星级不少于3名,五星级不少于5名。
4.9.5 三星级以上服务员应统一着装,宜具有表演当地特色乡土文艺节目的能力。
4.9.6 四星级以上应有购物场所,宜向游客提供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多种绿色农产品。
4.9.7 各星级现场调查的游客满意度应达到:一星级≥80%、二星级≥85%、三星级≥90%、四星级≥93%、五星级≥95%。
5 星级评定
5.1 星级评定方法
5.1.1 星级评定采取分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的方法进行,评定项目分为必备项和星级分档项以及加分项,各项目最高评分标准见表5。
5.1.2 各星级应达到的最低分标准见表6。
5.1.3 星级评定的分项评分标准见附录A。
5.1.4 星级评定中,对顾客满意度调查评价要求见附录B。
5.2 星级评定程序
5.2.1 评定机构
省级星级评定机构由湖南省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单位组建。
省级评定机构职责如下:
a)制定星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各市(州)及县级评定机构的组建办法、工作职责、评定工作程序等内容;
b)制定星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检查员的培训、资格认证、职责和管理要求;
c)负责组织五星级的评定,以及三星级、四星级的备案。
市(州)级评定机构组织三星级、四星级的评定和一星级、二星级的备案。
县(市、区)级评定机构组织一星级、二星级的评定。
5.2.2 评定检查组
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由各级评定机构授权的检查组负责,检查组由取得资格的星级评定检查员3人~7人组成。
5.2.3 评定程序
5.2.3.1申请
申请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三星级以上的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
5.2.3.2受理
评定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申请三星级以上的,应提交其所在地的评定机构推荐意见表和初评检查评分表。
5.2.3.3检查
接到受理申请或推荐材料后,星级评定机构在一个月内派检查组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报告评定机构。
5.2.3.4审查评定
接到检查组的报告后15天内,星级评定机构应对报告和所有材料进行审查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2.3.5批复授牌
通过星级评定的,由相应的评定机构批复授牌、发放证书,四星级以下的应将评定的有关资料报上一级评定机构备案。
5.3 星级的管理
5.3.1 通过评定获得星级的,每满两年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评定机构复核,五星级要求每年一次自查和复核。
5.3.2 复核时除确认被评对象保持星级的条件外,还应注重其持续改进和发展的状况。
5.3.3 对复核确认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要求,或发生重大事故和游客普遍投诉的,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5.4 标牌和证书
5.4.1 星级的标牌和证书由省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由负责评定的评定机构授牌发证。
5.4.2 星级的标牌应置于乡村旅游经营实体主厅的最明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