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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庄园建设规范与标准》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9年02月27日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休闲农业庄园(以下简称“农庄”)建设规范的总则、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设施、休闲服务项目、服务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休闲农庄的规划和建设(www.jztcgh.com)。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要求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要求
GB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407.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休闲农业 
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和经营、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经科学规划和开发设计,为休闲旅游者提供观光、度假、体验、娱乐、示范、健身等休闲服务,以增进对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的体验、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的新型农业经营形态。    
3.2 休闲农业庄园
指以乡村自然生态景观和农业规模生产等人文景观为大背景,以农事活动及农家生活为依托,结合农林牧渔生产、加工、经营,通过农业创意,为人们提供观光、教育体验、养生休闲服务,能传承文化,能独立开展农业一、二、三次产业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休闲农业企业。

四、总则  
4.1    基本原则
农庄建设应以坚持以农为本、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突出特色和三大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
4.2 规划
4.2.1 农庄建设应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4.2.2 农庄在筹建时宜聘请专业规划设计机构编制发展规划。
4.2.3 发展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总论;
② 建设条件分析、评价;
③ 建设的基本思路;
④ 休闲活动项目开发规划;
⑤ 农业生产项目开发规划;
⑥ 休闲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⑦ 环境建设规划。(湖南农业规划,www.jztcgh.com)
4.3 建筑
4.3.1 房屋建筑的形状应突出地方特色,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
4.3.2 宜按照低碳经济的要求设计房屋建筑。
4.3.3 建筑设施应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的需求。
4.4 卫生
4.4.1 农庄食品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餐饮场所卫生条件应符合GB 16153 的规定。
4.4.2 餐饮器具的消毒应符合GB 14934的规定。
4.4.3 住宿场所卫生条件应符合GB 9663的相关规定。
4.4.4 提供的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5 安全
4.5.1 农庄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有关法律法规。
4.5.2 在可能发生危险处,应设有警示标识,并有夜间照明设施;特殊地段应有专人看守。
4.5.3 农庄应设有消防、医疗救护机构,并应制订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5.4 对从业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五、农业生产  
5.1 基本要求
5.1.1 农业生产应在生产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景观化,并宜为主要休闲体验项目。
5.1.2 农业生产应结合生态建设、服务接待及娱乐设施等功能进行综合规划。
5.1.3 宜突出特种养殖、种植,特色加工等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生产的特点。
5.2 产品
5.2.1 农庄应致力发展有机和绿色农产品的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2.2 农产品应符合GB 18406.1、GB 18406.2的要求。
5.2.3 畜禽产品应符合GB 18407.3的要求。
5.2.4 水产品应符合GB 18407.4的要求。
5.3 循环生产
农业生产宜采用种养一体化模式,实现循环生态生产经营,增加休闲观赏价值。
5.4 收入比例
农业生产的收入比例应占总收入的30%以上。

六、环境保护  
6.1 基本要求
6.1.1 农庄的各项基础建设和经营项目均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周边景观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6.1.2 周边方圆2km的范围内应无污染源。
6.1.3 庄园植被(含农作物)覆盖率达60% 以上。
6.1.4 农庄应远离地质灾害区域以及其他危险区域。
6.1.5 具有当地的乡村风情特色,生态环境、天然植被保护良好。
6.1.6 农庄周围水源不能够受到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
6.1.7 农庄宜通过循环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废水和轻度污染水以及利用循环生物链发展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
6.1.8 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
6.1.9 噪音质量应符合GB 3096中的相关规定。
6.1.10 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相关规定。
6.1.11 积极推广有关节能环保技术,对基本农田和水域采取保护措施。
6.2 污水处理
6.2.1 种植业生产宜使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薄膜和应用绿色防控技术,避免对水资源造成化学污染。
6.2.2 养殖业生产宜采取“禽畜养殖、沼气、果(菜、水产养殖)”生态农业循环生产模式,避免禽畜养殖对水体的污染。
6.2.3 宜建立相应容量的生活污水氧化塘,对庄园各处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6.2.4 生活、休闲和养殖区宜埋设污水处理管道,污水宜经处理后就地排放或用于灌溉。 
6.3 固体废弃物处理
6.3.1 应实行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6.3.2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宜以高温发酵堆肥和废品回收循环利用为主,以填埋少量固体废弃物为辅。
6.4 土壤保护
6.4.1 农庄耕地全面使用可降解农膜。
6.4.2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逐年削减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
6.4.3 农药的使用应符合GB 4285的规定。
6.4.4 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6.5 空气污染防治
6.5.1 农庄应有相当面积的林木或优质水体,以保证空气质量和清新度。
6.5.2 禽畜养殖场所应建在距离休闲活动区较远位置,防止异味污染区域空气。
6.5.3 垃圾处理点宜设置在离休闲活动区较远位置。

七、设施  
7.1 交通
7.1.1 农庄内主要干道应宽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并硬化道路。
7.1.2 农庄应根据自身环境特点建设生态游道和生态停车场;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卫生整洁,规模应能满足接待要求。
7.2 公共卫生
7.2.1 公共卫生间设置应与休闲接待能力相适应。
7.2.2 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水冲式,应设有洗手池、镜台、卫生纸和纸篓等;采光、通风和照明良好。
7.2.3 在人流集散地和主要游道均应配备垃圾箱(桶);垃圾箱(桶)应完好有盖,外观清洁。
7.2.4 宜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处理。
7.3 用水
7.3.1 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供水距离短、方便可靠,有充足水量;
② 水源应位于居民区、村镇的上游。
7.3.2 农庄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照水利部门规定的设计标准新建、加固和改造各种水利灌溉设施。
7.4 消防
7.4.1 农庄应建设完善的消防综合设施。  
7.4.2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完好有效。
7.4.3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
7.5 电力电信
7.5.1 电力设施建设应坚持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适用和维护方便的原则。
7.5.2 变(配)电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变(配)电设施应设置在地质稳定的地点;
② 不破坏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
③ 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5.3 配电线路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布设配电线路;
② 在不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布设配电线路的区段,可采用架空方式布设配电线路;
③ 宜沿道路两侧布设配电线路;
④ 不宜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7.5.4 合理确定固定电话安装数量并宜配备宽带网络。
7.6 服务接待
7.6.1 应具备一次接待就餐人数不少于50人的场地。
7.6.2 厨房必须配备冷藏、消毒和排油烟设备。
7.6.3 主要菜肴原料应为农庄自产或周边农户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
7.6.4 可提供住宿的床位最低应不少于20张。
7.6.5 应提供游客休息接待室和开展娱乐的固定场所。
7.6.6 宜开设能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和工艺品的购物场所。
7.7 安全游乐
7.7.1 防盗、救护、应急照明、交通、游览等各项设施的防护设备应完好、有效。
7.7.2 游乐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7.8 标牌、标识
7.8.1 农庄内应合理布设指示性标牌、规定性标牌、说明性标牌、解释性标牌及宣传性标牌等多种引导标识系统,并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7.8.2 引导标识系统的建设(包括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项目介绍牌等)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和GB/T 15566的要求。

八、休闲服务项目  
8.1 项目开发
8.1.1 农庄应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农事活动、科普教育、生产工具、农家生活用具和农副产品加工开发休闲项目和农业创意项目。
8.1.2 宜因地制宜地利用乡村房屋建筑景观、地质地貌景观、水域景观、植被景观、气象景观开设休闲项目。
8.1.3 宜利用当地戏曲杂艺、民间手工艺制作、乡村民俗娱乐、农村物质文化遗产及农村近现代文化遗存等农业农耕文化开发休闲项目。
8.2 休闲指导
各类休闲项目宜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服务和技术指导。
8.3 推荐项目
休闲服务推荐项目:农事体验类、乡村民俗休闲活动类、观光旅游类、教育科普类、养生度假类、其它休闲项目等。

九、服务  
9.1 服务人员
9.1.1 农庄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9.1.2 直接为休闲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宜受过中等或以上程度教育,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
9.1.3 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讲究个人清洁卫生,穿着整齐,佩带服务工牌,接待顾客礼貌热情、举止文雅大方。
9.1.4 服务人员每年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9.1.5 尊重游客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不分亲疏,一视同仁。
9.1.6 能用普通话与游客进行交流,语言文明、简明、清晰,能够及时回应游客的询问。
9.1.7 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9.2 服务质量
9.2.1 农庄经营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和开展经营活动。
9.2.2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9.2.3 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顾客消费后应能提供正式发票。
9.2.4 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十、管理  
10.1 管理机构
农庄应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管理岗位。
10.2 管理标准
农庄宜制定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其中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财务及订单管理标准;
② 安全和卫生管理标准;
③ 岗位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④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10.3 标准体系

农庄可根据自身特点、经营管理和服务需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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